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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有“猫腻”

1999-05-29 来源:生活时报 法制日报 徐苏明 我有话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后,众多商家对一些明显的不规范或直接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所收敛。但与此同时,还有人明里执行消法,暗里仍然我行我素。其中较为普遍的是“明码标价”,暗地里却另行一套的方法,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标价不标规格

某单位要买几个水杯。他们了解到某品牌的水杯质量较好,又听说一家商场中有这种牌子的水杯,价格远低于其他商场,就向该商场买了部分这种水杯。没想到,水杯拿到手后,发现质量非常差,与他们了解的商品质量差得很远。这家单位要求退换这些商品,商店却称这些水杯正是该牌号的产品,与该单位的要求一致。至于产品质量,商店表示,这些产品是三等品,所以才便宜。在生活中,这类事情不是少数。其实,这家商店采用的办法就是标价格不标规格的方法。这种做法与价格法的规定直接抵触。

标价不标签

某女士反映了这样一个情况:她在一家小商店挑了一双鞋,问价格时,老板对她说,上面写得清楚:123元一双。她心存疑惑,但看上了这双鞋,也就付了款。没想到她回家后,发现丈夫买了一双男鞋,号称名牌,也是123元。她这才知道,这家商店名义上是明码标价,实际上却是将一大批货都放在一起,随便拿出任何一件,老板都要价123元。按照法律规定,明码标价还要求一货一签,每件商品都有独自标价。

标价不标单位

一位农民来到城里一家小饭店,见墙上的价格表上标明馄饨2元,便要了两碗。可是,在算帐时,老板却要收他12元。老板的解释是,馄饨每两2元,你要的一碗是3两,所以一共收12元。这位农民十分生气,举报到当地的物价部门。在物价部门的监督下,老板退回了多收的钱,物价部门还对这名老板处以罚款。明码标价一定要标明单位,即每种商品的单位价格,而不能用不标单位的办法误导消费者,从中牟取不合法的利润。

标价之外加价

商品或服务的标价,不能只标明其中一种服务或商品的某部分价格,给消费者设下“陷阱”。如一些餐饮业或服务业将菜单和服务价格分开,菜单上反映不出这些价格。顾客在吃完饭后,发现菜单上标明的价格与实际消费价格相差不少。再一问,才知道经营者将其他费用列了进去,如“单间费”、“服务费”、“空调费”等等。这些费用如果是必须的,一定要在价目表上标明,否则消费者有权拒付。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法中对明码标价的标准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即明码标价应“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所有商家都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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